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轉供費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并定期公布。
對供水、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由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單位或個人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對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件工本費、裝修押金等,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由物業企業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的規范,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物業當事人雙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廳2006年發布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