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省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確定本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十條 新建普通住宅銷(預)售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要求公示。市(州)、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示內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第十四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